结算协议作为核心书证,对工程款金额的认定起着决定性作用。2024年开始执业的肖康律师,凭借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程序关键点。
肖康律师接案后,首次行动便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作为一名从2024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肖康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指导原告收集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工程最终结算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退场通知书等核心证据。通过比对两份结算协议,他向法庭清晰呈现了第一次结算漏项、第二次结算最终确认的事实经过,有效驳斥了被告关于“已支付完毕”的主张。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肖康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程序推进能力。在被告主体资格论证方面,20XX年X月X日,肖康律师向法庭提交工商信息查询、项目资料比对结果,请求认定二被告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法庭初步答复需进一步核实。肖康律师补充理由,指出二被告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共同经营案涉项目,且在庭审中已自认共同承担责任。最终,法庭采纳了肖康律师的意见,为后续执行奠定了基础。
在工程款欠付金额认定上,被告主张已支付8,986,517.16元,尚欠379,853.89元。肖康律师于20XX年X月X日向法庭提出,通过逐笔核对付款凭证、扣款明细,指出被告计算的付款总额与结算协议确认的应付总额存在差额585,613.98元(含质保金),该差额即为实际欠付金额。法庭初步认为需进一步审查。肖康律师补充相关财务资料及计算依据,最终法庭采纳了他的意见。
对于资金占用损失(利息)问题,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且合同约定“乙方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肖康律师客观评估风险,未过度主张利息。被告在庭审中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利息,法庭初步驳回原告利息诉求。肖康律师提出,发票开具义务与付款义务并非对等履行关系,且被告长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但法庭最终仍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驳回利息诉求,不过明确“被告应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付款”。肖康律师当庭承诺判决生效后立即开具发票,确保付款条件快速成就。
在质保金返还方面,20XX年X月X日,肖康律师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请求全额返还质保金。法庭初步认为需核实。肖康律师补充质保期内的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据,最终法庭支持了他的主张。
最终,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应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585,613.98元。肖康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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