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甲X公司在与盐城XX公司的建设工程合作中陷入困境。合同签订后,XX公司积极施工,却遭遇盐城XX公司因工程前期手续问题要求暂停施工,之后又因资金困难再次停工,且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公司面临材料款及人工工资难以支付的巨大压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2022年11月,汪家道律师接受浙江甲X公司委托介入此案。他迅速梳理案件关键,从合同约定、施工实际情况以及双方沟通记录等多方面入手,制定维权策略。首先,明确盐城XX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事实,包括未按进度付款、未对催款函作出回应等。
在庭审中,被告盐城XX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支付100%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且因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不认可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汪家道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进行反驳。对于付款问题,他指出盐城XX公司资金困难未按期支付款项,原告虽未及时提出异议,但不影响其主张权利;对于发票问题,强调这不能成为被告拒绝付款的理由。
针对材料调价补差费用,汪家道律师拿出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作为关键证据,证明被告应补偿原告相应费用。对于可得利益损失,他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说明该损失未超过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限度,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判决解除双方合同,盐城XX公司支付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塔吊费用及可得利益损失等款项,原告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汪家道律师通过精准的策略和有力的辩护,成功维护了浙江甲X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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