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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维权,律师助力追讨工程款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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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1 · 1232人看过
工程款纠纷专业律师 汪家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161073964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738846989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熟悉建筑房产、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领域的案件处理,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曾连续四个年度被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授予“浙江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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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甲X公司与盐城XX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XX公司按约施工后,盐城XX公司因资金等问题致工程停工且未足额付款。汪家道律师代理XX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等。法院最终支持多项诉求,盐城XX公司需支付相应款项。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维权,律师助力追讨工程款及损失

浙江甲X公司在与盐城XX公司的建设工程合作中陷入困境。合同签订后,XX公司积极施工,却遭遇盐城XX公司因工程前期手续问题要求暂停施工,之后又因资金困难再次停工,且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公司面临材料款及人工工资难以支付的巨大压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2022年11月,汪家道律师接受浙江甲X公司委托介入此案。他迅速梳理案件关键,从合同约定、施工实际情况以及双方沟通记录等多方面入手,制定维权策略。首先,明确盐城XX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事实,包括未按进度付款、未对催款函作出回应等。

在庭审中,被告盐城XX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支付100%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且因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不认可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汪家道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进行反驳。对于付款问题,他指出盐城XX公司资金困难未按期支付款项,原告虽未及时提出异议,但不影响其主张权利;对于发票问题,强调这不能成为被告拒绝付款的理由。

针对材料调价补差费用,汪家道律师拿出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作为关键证据,证明被告应补偿原告相应费用。对于可得利益损失,他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说明该损失未超过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限度,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判决解除双方合同,盐城XX公司支付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塔吊费用及可得利益损失等款项,原告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汪家道律师通过精准的策略和有力的辩护,成功维护了浙江甲X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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