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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维权,律师助力企业追回应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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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160人看过
工程款纠纷专业律师 刘昊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120201025371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081525192
案例展示: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处理事务及时,不拖延,办事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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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与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林业局上诉要求核减死树部分工程款及不支付利息。刘昊东律师代表XX公司,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抗辩,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林业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维权,律师助力企业追回应付工程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九条和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通常应作为工程结算依据。2019年3月执业的刘昊东律师,凭借多年在合同纠纷领域的执业经验,抓住这些法定规则,为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维护合法权益。

刘昊东律师接案后,首次行动便是仔细研究一审卷宗和相关合同文本。自2019年执业以来,刘昊东律师已承办过大量合同纠纷案件,在公司商事和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他敏锐地发现,林业局虽申请重新鉴定,但XX公司早在20XX年X月XX日出具的内永泽基审字【20XX】第0XX号结算审计报告,双方均已在报告所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加盖单位公章,这意味着双方已对结算内容予以认可。

20XX年二审期间,刘昊东律师向法院提出,一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诉讼前已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应准许。林业局在已有生效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况下,要求重新鉴定,浪费了司法资源。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刘昊东律师补充理由,强调林业局对一审鉴定报告进行选择性认定,案涉工程养护期在2014-2016年秋季,2020年现场勘查时苗木的死亡属于自然规律,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并非XX公司负责范围。最终,法院认定林业局要求扣除死树造价的理由不成立,维持了以XX公司结算审计报告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一审判决

对于林业局提出不应支付利息的上诉请求,刘昊东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进行抗辩。20XX年X月XX日,XX公司出具结算审计报告且双方盖章确认,此时工程价款已明确,付款时间也已到期,林业局应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认可了刘昊东律师的观点,维持了一审关于利息的判决。

刘昊东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案中准确把握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通过与法院的有效沟通,成功维护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XX公司顺利追回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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