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重庆市XX公司面对近八年都未能收回的工程款时,其处境可谓艰难。公司不仅在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正常的运营和发展也受到严重影响。企业陷入资金周转困境,员工工资发放、业务拓展等都面临重重困难,却不知该如何有效维权。就在这时,肖康律师接受了该公司的委托,他敏锐地意识到,这起案件涉及工程款结算、质保金退还等多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必须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制定精准的诉讼策略。
肖康律师首先指导原告收集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工程最终结算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退场通知书等核心证据。他通过仔细比对两份结算协议,清晰地向法庭呈现了第一次结算漏项、第二次结算最终确认的事实经过,有力地驳斥了被告“已支付完毕”的主张。在过往类似案件中,肖康律师就深知证据梳理的重要性,此次通过对证据的精准把握,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对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肖康律师通过工商信息查询、项目资料比对,充分论证二被告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在庭审中,二被告也自认共同承担责任,这为后续执行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肖康律师在处理类似涉及主体资格认定的案件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次运用这些经验成功解决了主体责任的问题。
在核心争议方面,对于工程款欠付金额的认定,被告主张的已支付金额与结算协议确认的应付总额存在差额。肖康律师逐笔核对付款凭证、扣款明细,准确指出实际欠付金额为585,613.98元(含质保金),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意见。在资金占用损失(利息)问题上,肖康律师客观评估风险,未过度主张利息。虽然法院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驳回利息诉求,但明确了被告应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付款,为原告后续权利实现指明了方向。在质保金返还问题上,肖康律师提交证据证明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成功主张质保金应全额返还。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未开具发票故付款条件不成就。肖康律师回应称发票开具义务与付款义务并非对等履行关系,且被告长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法院虽未支持利息,但明确将发票开具作为付款前置条件,肖康律师当庭承诺判决生效后立即开具发票,确保付款条件快速成就。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585,613.98元,肖康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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