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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结算证据,为建设工程公司争得商品房折抵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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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188人看过
导读:2021年6月,建设工程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争议,涉及劳务费、窝工损失等问题。马明艳律师凭借丰富的民商事合同纠纷经验,梳理证据并围绕争议焦点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交付两套商品房并配合登记,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无结算证据,为建设工程公司争得商品房折抵劳务费

2021年6月,原告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分项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某小区7楼改造为住宅工程的劳务部分。然而,施工过程中双方产生了诸多争议。

马明艳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数百件案件,其中民商事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面对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马明艳律师凭借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

案件受理后,马明艳律师首先仔细查阅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商品房认购协议、承诺书等相关证据。她发现,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工程量、未完成部分、第三方施工范围均不明确,原告主张的窝工损失、租赁损失等证据也不足。这使得案件的处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在庭审过程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原告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劳务内容、被告是否拖欠劳务费、是否存在窝工事实及损失、商品房抵债协议是否应履行以及被告反诉请求是否成立等方面。马明艳律师凭借对合同纠纷案件的高度敏感,紧紧围绕这些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对于原告主张的窝工损失和租赁损失,由于证据不足,马明艳律师深知这部分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她并没有放弃,而是将重点放在了商品房抵债协议上。她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商品房认购协议合法有效,且无证据显示协议无效或存在违约,因此商品房抵债协议应继续履行。

同时,对于被告反诉称原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劳务内容,应扣除相应费用且已超付劳务费的主张,马明艳律师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解读,指出双方均未申请对工程量等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明艳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两套商品房,并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和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充分体现了马明艳律师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她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把握,为原告争取到了最大利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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