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顺花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逾600件案件。在处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原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委托人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退还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等。蒋顺花接手后,迅速锁定案件核心争议。
在判断委托人是否构成逾期交房、合同是否达到解除条件这一环节,蒋顺花展现出其丰富的办案经验。要察觉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对交房时间的影响,通常需要经历过类似受外部因素干扰案件的全程推演。蒋顺花在过去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处理过大量此类案件的底层结构。她深入核查案件背景,发现案涉项目建设期间恰逢新冠疫情,且兴义市曾实施临时静默管理,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同时,她调取兴义市住建局相关文件,该文件明确疫情导致商品房不能如期交付的,可延期不超过90天,为抗辩逾期交房提供了政策支撑。
在确定规划变更是否构成原告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时,蒋顺花协助委托人整理核心证据。她整理出2022年12月向原告邮寄的《延期交房告知书》,证实已提前告知延期事宜,原告未提出异议;2023年3月24日的《交房通知书》,证明委托人在政策允许的延期期限内通知原告收房;2023年5月26日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证实房屋已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兴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划变更的批复及公示记录,证明规划变更已依法审批公示,且未涉及案涉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等核心要素,不影响使用功能。庭审中,蒋顺花围绕争议焦点充分抗辩,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其抗辩意见,认定委托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继续履行。
在另一起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重庆XX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贵州XX公司等支付服务费等。蒋顺花接受被告XX公司委托后,以“厘清合同约定、锁定付款主体、辨析合同效力、反驳成果认可主张”为核心思路推进代理工作。
在明确付款主体环节,蒋顺花团队仔细核查《设计咨询服务合同》条款。蒋顺花作为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具备专业的合同审查能力。她发现合同明确约定“各项款项均由XX公司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XX公司的合同义务仅为接收设计成果、提出评审意见,并未约定XX公司需承担付款责任。据此,她明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XX公司非合同约定的付款主体,原告要求XX公司共同支付服务费缺乏合同依据。
在反驳“视为确认”主张时,蒋顺花举证关键沟通记录。XX公司在收到原告设计成果后,已通过书面文件、微信及邮件等方式提出审核意见,要求原告调整优化;原告多次修改后,XX公司仍明确告知成果需上报上级领导等待指示,并未放弃异议权。同时,XX公司庭审中自认收到成果但明确表示无法使用,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成果已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故“视为确认”的前提不成立。
在辨析合同效力环节,蒋顺花核查发现,原告公司无建设工程施工设计资质,而案涉合同中部分设计内容属于建筑设计范畴,需具备相应资质方可开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部分合同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同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存在过错。蒋顺花据此主张,合同部分无效且双方均有过错,原告无权要求无付款义务的XX公司承担责任。庭审中,蒋顺花围绕核心观点充分辩论,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代理意见。
案件虽已判决,但留下的痕迹值得思考。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严谨性和履行过程中的合规性至关重要。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提醒着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要更加谨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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