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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跳单”争议,梁国权律师成功驳回中介高额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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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0 · 1409人看过
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梁国权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律所: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1810069707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42147477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梁国权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中山市律师协会会员。高中就读于中山纪念中学,法学本科就读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梁国权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六年有余,办理了各类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债务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保险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受邀担任多家机构、团体及私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梁国权律师为人诚实稳重,处理案件具有高度责任感。不仅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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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然而,后续交易却引发了一场关于“跳单”的法律纷争。“跳单”行为法律上如何认定?这一认定又将如何影响各方的权益?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的梁国权律师代理的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为我们揭晓了答案。
中介“跳单”争议,梁国权律师成功驳回中介高额诉求

黄XX、郭XX经某经纪公司介绍,看了某市的一处房地产,公司也曾就该房地产的价格进行沟通。之后,黄XX、郭XX作为买方,梁XX、林X某作为卖方,该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成交价格,并约定买方向居间方支付一定服务费。某经纪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取黄XX交来的部分居间服务费。该房地产最终登记在了黄XX、郭XX名下。后来,经纪公司认为黄XX、郭XX利用了其提供的交易机会及中介服务,绕开公司直接与卖方订立了合同,要求黄XX、郭XX支付中介费逾期付款利息。黄XX、郭XX则委托梁国权律师进行抗辩,他们主张经纪公司服务不尽责,且案涉交易并非该经纪公司促成。

律师的核心论证

经纪公司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他们强调自己已经向黄XX、郭XX介绍、带看涉案房产并就价格问题进行沟通,黄XX、郭XX属于“跳单”行为,应支付中介费。

梁国权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房源非独家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市场交易习惯,经纪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房源为其独家信息。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房源信息通常是开放的,多个中介都可能掌握同一房源。如果不能证明独家性,就不能认定黄XX、郭XX只能通过该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2.无恶意串通证据:没有证据表明黄XX、郭XX与梁XX、林X某系恶意串通,通过该经纪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寻找其他中介机构“代办”交易手续。恶意串通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支持,如双方的合谋协议、不正当的利益输送等,而本案中并不存在此类证据。

3.自主选择服务权利:黄XX、郭XX作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居间服务提供方。他们已经举证证实系在其他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情况下,与梁XX、林X某完成案涉房屋交易,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消费者在交易中有权利根据服务质量、费用等因素综合选择中介服务,这是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最终法律结论:黄XX、郭XX不构成利用该经纪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及中介服务而实施“跳单”行为,无需向该经纪公司支付中介费。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中介合同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需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二是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三是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在本案中,虽然经纪公司与黄XX、郭XX对介绍、带看涉案房产并就价格问题进行过沟通不持异议,但由于存在委托多个中介放盘的情况,不能简单以提供服务的时间先后来判断黄XX、郭XX是否利用了该经纪公司的信息机会促成交易。且黄XX、郭XX举证证实与卖方完成案涉房屋交易系在其他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情况下,且支付了相应对价。在没有证据证明黄XX、郭XX与卖方系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经纪公司要求支付中介费用理据不足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经纪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经纪公司要求黄XX、郭XX支付中介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房地产中介行业,很多中介公司存在一种错误认知,认为只要带客户看过房,客户后续完成交易就必须支付中介费,忽略了自身服务质量以及客户自主选择的权利。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判断“跳单”行为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不能仅依据带看房屋这一单一行为来认定。这对用人单位(中介公司)是一个警示,中介公司应提高服务质量,在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依赖“带看”来主张中介费。对于劳动者(客户)而言,要明确自己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有权根据服务质量和费用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中介服务。

梁国权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帮助黄XX、郭XX收集并整理了证明交易系由其他公司促成的证据,有力地支持了抗辩主张。在法律定性上,准确把握“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庭审策略上,通过清晰的逻辑和有力的论证,说服了法官,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专业律师的精准判断和有效代理至关重要。梁国权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为客户在这场中介合同纠纷中赢得了胜利,再次证明了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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