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公诉机关)主张林某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据是,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林某作为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在无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劳务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并支付开票费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多份,价税合计金额较大。提交的证据有涉案发票、资金流向、补缴凭证等材料。引用的法律条文为认定虚开发票罪的相关规定。被告方(林某)的初始困境在于,虚开发票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有发票、资金流向等材料证明其行为。证据缺口在于,林某及其团队未对追诉时效进行深入审查。
苗均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追诉时效切入。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林某构成虚开发票罪的主张,律师指出,林某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而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
庭审中,关键交锋出现在对追诉时效的辩论上。公诉机关强调林某虚开发票事实存在,应依法定罪。苗均律师则据理力争,详细阐述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指出立案时间已过追诉期限。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苗均律师的观点,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审查追诉时效,利用法律规定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二是深入研究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找出对被告有利的切入点;三是全面梳理证据,确保在庭审中能够有力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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