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上诉人穆X、冯X、黄X、张X、穆X面临科技公司的上诉指控时,他们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科技公司言之凿凿,声称穆X自2019年3月起担任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支付款项,要求穆X返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其余被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在面对科技公司的指控时,犹如置身迷雾之中,不清楚该如何应对这场复杂的法律纠纷,他们在证据收集和法律应对上存在明显的信息劣势。
就在这时,赵睿韬律师接受了被上诉人的委托。赵睿韬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穆X是否具备科技公司高管身份、是否有权决定案涉款项支付,以及其行为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他的维权策略便从这几个关键核心点展开。
赵睿韬律师首先精准界定穆X任职时间与身份,否定“高管”适格性。他提交了三组关键证据进行反驳。在入职时间与劳动关系方面,穆X与科技公司的两份《劳动合同》中,穆X仅认可签名真实性,否认其他手写内容为本人填写;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穆X2020年2月才实际入职,此前非公司员工。在社保与职务任命上,科技公司为穆X缴纳社保始于2020年12月,与“2019年任高管”矛盾,且《人事任命决定》系科技公司单方制作,未送达穆X,不具备法律效力。从实际履职范围来看,穆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2019年仅为协调某智联公司生产备货,未参与科技公司核心管理,无证据表明其行使高管职权。
在还原付款审批流程方面,赵睿韬律师证明穆X无最终决策权。他提交科技公司员工苏X创建的5笔付款OA流程,显示穆X仅在“直接领导”节点“同意”,后续需经多层审批,穆X不享最终决定权。通过穆X与某智能科技集团副总监某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款项支付系应某先生要求,且某先生明确表示“付款环节签字担保”“后续补商务合同”,印证支付行为系控股股东方,非穆X个人操纵。穆X主张案涉款项为“投资款”,并提交聊天记录反驳科技公司“预付款”的定性。
赵睿韬律师还排除其他被上诉人责任,强化抗辩全面性。为冯X提交美国某学院《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证明其在纠纷期间在美求学,对某智联公司经营及款项支付不知情,且系代穆X持有股份,未参与实际经营。对于黄X、张X、穆X,指出他们未参与科技公司管理,无证据证明其与穆X存在共同侵权或恶意串通,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赵睿韬律师反驳上诉人核心证据,瓦解其主张基础。他指出科技公司提交的“2019年6月OA权限开通记录”“销售回款凭证”等,OA权限开通不代表高管身份,销售回款与款项支付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其主张的“551万余元返还金额”计算逻辑混乱。
在一审中,赵睿韬律师的努力得到了回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穆X在案涉500万元转账时担任高管;其余5笔款项虽经穆X初步审批,但最终决定权在控股股东方,穆X无独立付款权力,亦无恶意串通证据,判决驳回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期间,科技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一审事实,认为穆X行为不构成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在赵睿韬律师多维度的抗辩下,被上诉人无需承担任何还款或连带责任,案件以被上诉人完全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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