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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攻防论剑:多起刑事案件被告律师的制胜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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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8 · 1123人看过
刑事诉讼专业律师 刘月刚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46人 执业15年
律所: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420111005781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613618951
案例展示:2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和刑事诉讼领域研究,有较多取保、撤案、免予起诉、缓刑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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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山东德州的多起刑事案件中,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的刘月刚律师凭借二十余年刑事办案经验,专注刑事辩护领域,为多名被告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下面将详细还原几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情况。
辩护攻防论剑:多起刑事案件被告律师的制胜法则

在廖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中,原告方(公诉机关)主张廖某某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据是2019年7月4日至12月26日,同案人未经永恒之塔游戏著作权人同意运营私服获利,廖某某为同案人蔡某某托管服务器,后期知晓是私服仍继续收取托管费获利18.41万元。提交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关于廖某某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的办案说明等书证、同案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引用的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告廖某某的初始困境在于,其确实为蔡某某托管了服务器,且在知晓是私服后仍收取了托管费差价,存在一定的违法事实。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其主观上并非故意为侵犯著作权行为提供帮助。

刘月刚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情节方面切入。针对原告主张,律师提出廖某某是初犯从犯,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退缴违法所得,现实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庭审中,对于廖某某是否明知服务器用于开设私服这一关键问题展开了交锋。原告认为廖某某在知晓蔡某某害怕因开设私服被抓后,未关闭服务器且继续收取费用,应认定为明知。刘月刚律师则指出,廖某某虽知晓可能是私服,但未主动参与运营,且在要求蔡某某关闭游戏后,因托管费未到期未关闭服务器,不能简单认定其主观故意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18.41万元予以没收。

在于某乙非法经营案中,原告(公诉机关)指控于某乙在2019年5月至8月帮助于某甲收购卷烟用于销售,销售金额476386元,获利四千余元,构成非法经营罪。提交了销售金额的核实证据、被告人的供述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等法律条文。

被告于某乙的初始困境是参与了非法经营活动,有明确的销售金额和获利情况。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较小。

刘月刚律师从被告的作用和情节方面进行抗辩,提出于某乙是从犯,且其亲属自愿退缴非法获利并预缴罚金,应从轻处罚

庭审中,对于于某乙的作用大小进行了激烈辩论。原告认为于某乙积极参与收购和送货等环节,应承担相应责任。律师则强调于某乙是受于某甲指使,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最终,法院判决于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在曾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原告(公诉机关)指控曾某某以购买网络黄金和网络小黄金的方式发展会员,层级达3级以上,吸收传销资金266万元,提现163万余元,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交了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被告曾某某的初始困境是有明确的发展会员和获利情况,证据显示其参与了传销活动。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刘月刚律师提出曾某某系自首,积极退缴非法所得,体弱多病且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应减轻处罚

庭审中,对于曾某某是否构成自首进行了质证。原告认为曾某某虽经电话传唤到案,但不能简单认定为自首。律师则指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从这几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从被告的主观故意方面入手,证明其并非故意犯罪或主观恶性较小;二是强调被告的情节,如自首、从犯、积极退赃等,争取从轻处罚;三是对证据进行细致分析,找出证据缺口和矛盾点,为被告进行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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