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责任纠纷:股权迷雾中的拨云见日
在广东省广州市的一起发起人责任纠纷中,王X出资22万元欲占新设广州某包材公司10%股份,然而郭X、唐X设立公司时未将王X登记为股东,还擅自将公司承包给案外人。王X诉至法院,一审虽获支持,但郭X、唐X不服上诉。
一审时,张腾林律师作为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迅速围绕核心诉讼请求展开行动。她组织提交投资款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双方口头出资协议成立,王X已履行出资义务。这一系列精准的证据收集和整理能力,源于她从2021年执业至今承办上万件案件所积累的深厚实务经验。她还指出郭X、唐X未将王X登记为股东、擅自处分公司经营事项的行为,剥夺了王X的股东权利,导致投资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解除协议并判令返还款项,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王X的核心诉请。
二审中,面对上诉人“王X知晓收购细节、全程参与经营、默认股权代持”的上诉理由,张腾林律师逐一专业抗辩。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她指出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王X知晓股权代持事宜。这种对证据的敏锐洞察力和对案件核心争议的精准把握,与她曾供职于法院的经历密不可分,在法院工作期间,她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能够迅速抓住案件的关键所在。她强调郭X、唐X擅自设立公司、承包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合作事务的重大变更,未征求王X同意,实质剥夺了王X的股东基本权利,严重违反口头协议约定,王X的投资目的已无法实现,协议应予解除,二上诉人应共同返还款项。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纠纷:转账性质的真相探寻
北京市海淀区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四原告作为王X的法定继承人,认为王X生前向被告鹿X的银行转账系借款,而鹿X辩称该款项是王X通过其向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投资款,且原告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庭审中,原告仅提交银行转账流水证明款项交付。张腾林律师作为鹿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先提出原告构成重复起诉的抗辩意见,提交辽宁省鞍山市某法院生效判决书,证明原告此前已就案涉款项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鹿X,法院已生效判决认定该款项为投资款并驳回原诉请,本次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定情形。这种对诉讼程序要点的精准把控,得益于她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
同时,张腾林律师提交多组关键证据,包括生效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赠与协议》、公司相关文件、现场照片等,充分证明王X系案涉文化传媒公司隐名股东,鹿X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的转款系对公司的投资款,且王X生前与该公司存在密切的经营往来,向鹿X转账符合公司经营常理。针对原告提交的“用途说明”,她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角度进行有力质证,指出该证据无被告签名,不能证明款项为借款。她紧扣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满足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两个核心要件,明确指出原告仅证明款项交付,未证明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张腾林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出色的庭审抗辩能力,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履历如同坚实的基石,支撑着她在法律的战场上一次次披荆斩棘,践行着“秉法而立,持正而行”的执业理念。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