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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合同纠纷维权:为建设工程公司争取商品房交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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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8 · 1792人看过
施工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马明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30120221142744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297167209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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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6月,建设工程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施工中被告支付部分费用并以房抵债。原告因被告欠付费用及窝工损失起诉,被告反诉超付费用等。马明艳律师介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交付两套商品房并配合登记,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建工合同纠纷维权:为建设工程公司争取商品房交付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结算环节往往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工程量、未完成部分、第三方施工范围均不明确,这使得案件陷入了复杂的局面。2022年开始执业的马明艳凭借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结算这一程序关键点,展开了一系列维权工作。

马明艳接案后,第一时间申请查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作为从2022年开始执业且已承办数百件案件,尤其在合同纠纷案件上有着丰富经验的律师,她仔细研究了合同、商品房认购协议、承诺书证据。在梳理案件过程中,她发现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这一关键问题,决定以此为突破口展开维权。

2024年3月10日,马明艳向法院提交了代理意见,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交付两套商品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诉求。她指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合法有效,且无证据显示协议无效或存在违约情况,被告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3月15日,法院初步答复称,虽然协议有效,但需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马明艳当日即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并附上《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法条,说明被告应按照约定交付商品房并办理登记。3月20日,法院经过再次审查,认可了马明艳的观点,支持了原告关于商品房交付及登记的诉求。

对于原告主张的剩余劳务费、窝工损失、租赁损失等诉求,马明艳也积极向法院阐述理由。但由于原告主张的这些损失证据不足,且双方均未申请对工程量等进行鉴定,法院最终以举证不能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被告反诉方面,2024年3月12日,马明艳针对被告反诉请求进行了答辩。她指出,被告称原告未完成全部劳务内容及超付劳务费等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且被告要求原告开具增值税劳务发票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诉求也没有事实依据。3月18日,法院初步认为被告反诉有一定合理性,需进一步审查。马明艳随即补充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说明被告的反诉请求不成立。3月25日,法院最终驳回了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马明艳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商品房交付及登记的权益,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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