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及本地灾后恢复重建乡村学校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原告甲X主张在该项目中组织人员完成部分劳务作业,将项目中间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大型建设集团下属工程公司列为被告,并追加两家建筑企业作为第三人,共同起诉主张工程劳务欠款。
云南滇同律师事务所的李朝永律师接受其中一家建筑第三人的委托出庭应诉。李朝永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其中民商事合同类案件占比约40%,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各方送达了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李朝永律师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他凭借对民商事合同纠纷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经验,仔细梳理了项目分包合作关系以及合同履行完毕的事实。他敏锐地指出,本案实质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仅系劳务施工班组负责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与两名项目中间人存在口头劳务约定,与该建筑第三人及其他涉案主体无直接合同关系,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无关主体主张权利,其余主体亦非本案适格诉讼参与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各方核对案件基础事实,厘清项目发包、分包及劳务转承包关系,听取各方意见,明确原告务工性质、款项结算主体及各单位职责。李朝永律师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从法律关系定性、诉讼主体资格、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等方面提出专业抗辩。
开庭审理前,原告综合全案事实、法律关系及各方答辩意见,考量诉讼风险与维权路径,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撤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全部起诉,本案诉讼程序终结。
李朝永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合同相对性入手,精准抗辩,成功化解了建筑第三人的涉诉风险,为当事人避免了不必要的实体责任与后续争议。这起案件不仅展示了李朝永律师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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