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工程验收证明与保修金返还条件的认定是关键。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拒绝返还保修金,而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则认为保修金返还条件已成就。2020年执业的杨静律师接手此案后,敏锐地抓住工程验收证明这一关键证据,为当事人维权奠定基础。
杨静律师接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杨静律师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宗,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她注意到,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两份《工程验收证明单》上有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余X和李X的签名,虽未明确载明工程合格字样,但结合双方结算及扣款情况,足以证明工程已通过验收。
在二审过程中,杨静律师与法院进行了积极沟通。202X年X月X日,杨静律师向法院提交代理意见,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工程保修金返还条件已成就。法院初步认为需进一步审查证据。杨静律师随即补充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约定,指出双方已对工程进行结算并预留保修金,且投资公司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案涉装修工程也已交付使用,应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同时,杨静律师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关于利息计付的规定,说明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有法可依。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未经验收、质量不合格,一审判决其依约偿还保修金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依据充分,予以维持。
杨静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维护了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整个维权过程中,杨静律师紧紧围绕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与法院进行有效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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