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以工程未完成最终结算、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部分款项为质保金未届付款期限等理由,主张未达到付款条件,不应支付违约金及利息。2018年开始执业的吴震凭借其在建筑工程领域的经验,抓住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这一要点,深入剖析案件事实。
吴震律师接受委托后,便开始了关键的首次行动。2018年执业至今的他,承办过众多建筑工程类案件,经验丰富。他全面梳理合同文本、工程验收记录、结算通知书、造价咨询报告、付款记录等证据,厘清工程履行、结算、付款的完整事实链条。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吴震律师展现了出色的程序推进能力。庭审前,吴震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法院初步表示需进一步审查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吴震律师随即补充理由,指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结算审核报告已出具,付款条件已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支付工程款系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对于质保金问题,吴震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说明部分质保金付款期限已到。最终,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吴震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
庭审中,吴震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结算未完成、未开票可拒付、质保金未到期等抗辩意见,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逐一驳斥。他明确指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结算审核报告已出具,付款条件已成就。支付工程款系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工程施工并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第三方已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原告亦予以认可,被告应按审核金额支付相应工程款。扣除质保金后,法院支持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六十余万元,并自结算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同时,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应退还原告全部履约保证金近二十万元。法院驳回原告关于保证金利息的诉请,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吴震律师在本案中,通过深入解析合同条款,精准锁定付款条件,有力驳斥抗辩理由,区分主次合同义务,熟练运用建工司法解释精准主张违约金,全方位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诉讼效果的最大化,充分展现了他在处理商事合同、建设工程类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与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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