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申请人以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据,主张工程款“不下浮”,要求被申请人按此标准结算时,一场激烈的仲裁纷争就此展开。这正是杨龙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复杂局面。杨龙,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刑事案件、建设工程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受委托后,杨龙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即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是否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他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明确了争议焦点。这一系列动作,体现了他作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的专业敏锐度,深厚的法学知识让他能快速抓住问题关键。
在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方面,杨龙团队系统地梳理了涉案的全部证据。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补充协议》的签订目的是解决付款矛盾,其附件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了申请人知晓并认可下浮结算约定。而广东省某厅函件无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政府会议纪要中的“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且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些证据被杨龙巧妙地组合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后续的仲裁审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仲裁庭审中,杨龙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了“承包方式变更”与“结算标准变更”;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政府文件中的“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出结算时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出异议,印证了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他的每一个观点都有理有据,展现出强大的逻辑思维和辩论能力。
杨龙在处理案件时,有着自己独特的办案习惯。他习惯在会见当事人前,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以此来更好地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案件细节。这种习惯源于他多年的执业经验,在处理众多案件的过程中,他深刻认识到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对于案件的重要性。
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杨龙的全部抗辩意见,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案件结束后,杨龙又投入到新的案件准备中,他接下来将处理一起刑事案件,继续用他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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