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的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竣工验收资料等证据犹如一团乱麻,需要精准地整理和分析,才能构建起有力的诉讼证据链。2019年开始执业的陈明祥律师,凭借多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程序关键点。
陈明祥律师接受原告苏州XX公司委托后,首次行动便是全面梳理核心证据。自2019年执业以来,陈明祥律师承办过数百件案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方面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知,只有将这些证据进行系统的整理和分析,才能确定清晰的诉讼思路与请求。
陈明祥律师向安徽省宣城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陈明祥律师依法参与缺席审理,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发表专业代理意见。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法》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向法庭阐述了原告的诉求。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陈明祥律师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他明确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228XXXX6176.1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28XXXX6176.13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明祥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原告追回了大额工程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在本案中的出色表现,再次证明了他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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