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工程监理公司在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作中陷入困境。项目因非自身原因延期,住宅部分完成验收但学校部分未竣工,B公司却仅支付部分监理费,履约保证金也未按约定退还。A公司多次催讨,却始终得不到回应,在这场纠纷中,A公司孤立无援,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章世铿律师在接受A公司委托后,立刻展现出专业的素养和敏锐的判断力。他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整理证据材料,围绕诉讼请求固定了案涉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开工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监理人员考勤表、费用催收函及邮寄凭证等关键证据。章世铿律师清楚地认识到,这些证据是证明双方监理合同关系、A公司依约履行监理服务以及B公司拖欠费用和未退还保证金事实的关键。
案件立案后,进入了公开开庭审理阶段。B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仅在庭前提交了答辩意见及部分证据,并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面对B公司的这些抗辩,章世铿律师在庭审中逐一进行了有力反驳。
对于B公司提出的案涉合同未生效这一抗辩,章世铿律师指出,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A公司已实际履行监理义务,B公司亦接受并支付部分费用,合同已实际生效。在过往的类似案件中,章世铿律师也遇到过合同效力方面的争议,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准确地把握了合同生效的关键要素,有力地维护了A公司的权益。
B公司称监理费未达结算条件、欠付金额仅为小额进度款。章世铿律师则强调,虽学校部分未竣工,但A公司直至20XX年X月仍持续提供监理服务,且B公司员工对监理人员考勤予以确认,基于不安抗辩权,A公司有权主张全部已产生监理费。章世铿律师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运用有着丰富的经验,他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地运用法律规定,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针对B公司所称已退履约保证金实为投标保证金,并非案涉履约保证金这一情况,章世铿律师明确指出其抗辩无事实依据。他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清晰地证明了B公司并未退还案涉履约保证金,有力地反驳了B公司的主张。
对于合同外监理费,章世铿律师提供了考勤记录、费用核算明细及催收凭证等证据,证明应依法予以支持。同时,章世铿律师还就监理费的计算依据、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及标准向法院进行了详细的举证和说理。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缺席判决。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监理费及逾期付款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且承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本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拖欠的监理费及部分履约保证金,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支持。章世铿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A公司的维权之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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