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重庆市XX公司面对近八年未结清的工程款和质保金时,可谓处境艰难。公司不仅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每一笔未收回的款项都影响着公司的资金流转和日常运营,而且在与被告的沟通中,始终处于信息劣势,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他们不知道该如何梳理复杂的案件材料,也不清楚怎样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应得的款项。就在这时,肖康律师介入了此案。肖康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这起案件涉及工程款结算、质保金退还、发票开具义务与付款义务的履行顺序等多个法律问题,他的维权策略也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开始。
在证据收集与事实梳理方面,肖康律师指导原告收集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工程最终结算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退场通知书等核心证据。其中,20XX年X月XX日的《工程最终结算协议》是关键书证,肖康律师通过比对两份结算协议,向法庭清晰呈现了第一次结算漏项、第二次结算最终确认的事实经过。在以往类似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肖康律师就深知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他曾处理过一起类似案件,也是通过仔细比对相关协议和凭证,成功还原了事实真相。这次,他同样凭借丰富的经验,有效驳斥了被告关于“已支付完毕”的主张。
对于被告主体资格的论证,肖康律师也展现出了专业能力。本案中,二被告xx隧道公司、XXxx公司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共同经营案涉项目。肖康律师通过工商信息查询、项目资料比对,向法庭充分论证二被告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在庭审中,二被告亦自认共同承担责任,这为后续执行奠定了基础。肖康律师在过往的案件中,也处理过涉及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他深知准确认定被告主体资格对于案件胜诉的关键作用。
在核心争议突破方面,工程款欠付金额认定是一个重要问题。被告主张已支付8,986,517.16元,尚欠379,853.89元。肖康律师通过逐笔核对付款凭证、扣款明细,指出被告计算的付款总额与结算协议确认的应付总额存在差额585,613.98元(含质保金),该差额即为实际欠付金额。法院最终采纳了肖康律师的意见。在资金占用损失(利息)问题上,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且合同约定“乙方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肖康律师客观评估风险,未过度主张利息。虽然法院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驳回利息诉求,但明确“被告应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付款”,为原告后续权利实现提供了清晰路径。肖康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就遇到过关于利息主张的难题,他深知在这种情况下,合理评估风险、避免过度主张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质保金返还问题,案涉工程于20XX年X月XX日结算,质保期24个月至20XX年X月XX日届满。肖康律师提交证据证明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成功主张质保金应全额返还。在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未开具发票故付款条件不成就。肖康律师回应:发票开具义务与付款义务并非对等履行关系,且被告长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法院虽未支持利息,但明确将发票开具作为付款前置条件,肖康律师当庭承诺判决生效后立即开具发票,确保付款条件快速成就。
最终,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中xx工程局有限公司、XXxxxx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且原告向被告XX隧道公司开具案涉工程款585,613.98元的劳务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85,613.9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肖康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这起历时近八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画上了一个句号。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