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结算资料交付时间和期限的认定往往是案件的关键程序点。根据合同约定,发包方应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九十天内给予承包方修改意见,但发包方未举证证明交付结算资料的具体时间。2016年开始执业且有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的汪家道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抓住这一程序关键点,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2022年4月20日,汪家道律师接受浙江甲X公司委托,接案后他立刻查阅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自2006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汪家道律师已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逾810件,尤其在建筑工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他注意到案件中关于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金额、逾期利息和建设工程优先权等方面存在争议。
在庭审中,汪家道律师为证明工程结算金额为4294965元,向法院提交《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结算审批单》(照片打印件)。宁波XX公司对结算金额不予认可,汪家道律师指出两证据记载内容可相互印证,且对方对《工程结算审批单》真实性无异议,最终法院认定工程结算价为4294965元。
关于已付款金额,宁波XX公司认为还有其他付款,提交六份《工程拨款申请单》。汪家道律师质证认为,含景观工程的三份申请单无己方签章,且对方未举证实际收款人及付款情况,结合其他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宁波XX公司已付款金额为3060000元。
对于逾期利息的认定,汪家道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提出结算价85%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算,质保金逾期利息自相应期限次日起算。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
在建设工程优先权方面,汪家道律师虽提出诉求,但法院因宁波X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且绿化工程不宜拍卖、变卖,未支持该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汪家道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再次展现了出色的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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