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价的确认时间和已付款金额的认定直接影响着原告的权益。2016年执业且拥有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的汪家道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抓住这些关键环节,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2022年4月20日,浙江甲X公司委托汪家道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XX公司支付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接案后,有着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且承办过350余件建筑工程相关案件的汪家道律师立即申请查阅全部案件卷宗。他仔细研究了《XXXXX二期绿化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证书》等相关证据,发现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
关于工程结算金额,XX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结算审批单》(照片打印件),但XX公司不予认可。2022年5月27日庭审中,汪家道律师指出,两份证据记载内容相互印证,且XX公司对《工程结算审批单》真实性无异议,应认定工程结算价为4294965元。法院最终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意见。
对于已付款金额,XX公司认为前期进度款包含本案绿化工程和景观工程,支付合计3400000元,但汪家道律师质证认为,含景观工程的三份《工程拨款申请单》无XX公司签章,且XX公司未举证实际收款人及付款情况。法院经审核,认定XX公司已付款金额为3060000元。
在逾期利息认定方面,汪家道律师依据《工程结算审批单》和合同约定,主张结算价85%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算,质保金逾期利息分别自2016年6月30日、2017年6月30日次日起算。法院支持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汪家道律师虽提出主张,但因X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且绿化工程不宜拍卖、变卖,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损失(暂计至2017年6月29日为43862元,此后以123496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履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汪家道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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