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案件事实背景: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将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杨X包工包料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结算,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分别向杨X和上诉人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杨X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因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争议,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要支付的金额不符,引发二审。
核心争议点:
第一,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是否已支付给杨X:
法院查明的事实: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被上诉人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杨X账户。
双方各自主张:上诉人公司主张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给杨X;杨X未明确提及这两笔款项的相关情况。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上诉人公司的理由。因为银行明细清晰显示款项的流转路径,能够证明这两笔钱确实转到了杨X账户,所以认定这两笔款项已向杨X支付。
整体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上诉人公司关于这两笔共计163万元款项已支付给杨X的主张,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建设工程领域,签订合同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流程。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各种支付凭证和相关文件,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是重要证据。在沟通工程款支付问题时,要及时、全面地回忆和梳理细节,配合律师挖掘关键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中,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支付给杨X,为上诉人公司成功减损。这一结果离不开聂嘉仪律师的努力。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其中民商事和刑事案件700余件。她是海南大学法律硕士,扎实的专业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为了理清本案的工程款支付情况,她不仅调取多案材料深入研究,还多次与上诉人公司负责人沟通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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