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聚焦:锁定核心矛盾
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里,杨龙律师展现出敏锐的问题捕捉能力。自2017年起即深耕法律领域的他,凭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的专业素养,在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迅速聚焦案件核心矛盾——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是否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通过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明确了三个关键争议焦点:《补充协议》是否变更原《总承包合同》的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这种精准定位争议焦点的能力,为后续的破局奠定了坚实基础。
证据构建:打造完整链条
为了有力反驳申请人的主张,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了涉案的全部证据。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到《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再到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以及21期按下浮率支付进度款的凭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7.945%是中标文件的核心内容,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的签订目的是解决付款方式矛盾,其附件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且申请人在协商过程中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了申请人知晓并认可下浮结算约定。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会议纪要中的“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此外,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这种严谨的证据梳理和构建,让案件的事实更加清晰。
庭审抗辩:直击问题核心
在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上述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了核心抗辩意见。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了“承包方式变更”与“结算标准变更”,补充协议未对下浮率作出实质性修改。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政府文件中的“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出结算时无需下浮的结论。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该变更行为无效,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而且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出异议,这也印证了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实操建议
1.合同签订时,明确结算条款,对下浮率等关键内容要详细约定,避免模糊表述,防止后续产生争议。
2.对于政府函件和会议纪要,要仔细分析其性质和效力,不能盲目认为其具有变更合同的作用。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保留好各项付款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力证明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
4.遇到合同争议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按照律师的建议收集和整理证据,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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