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汕头,一起合伙合同纠纷应诉及反诉案引起关注。委托人(反诉原告)与被反诉人及另一第三人签订《合伙协议》经营连锁超市,后被反诉人以委托人隐瞒未设立合伙企业、挪用出资款等为由诉至法院,委托人委托章世铿律师提起反诉。
章世铿律师是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自2010年起从事法律工作,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接受委托后,章世铿律师立即投入到案件梳理工作中,全面核查案涉《合伙协议》条款、合伙经营的各类沟通记录、资金支出凭证、经营场地租赁及装修材料、超市运营相关证据等核心材料。这为后续的庭审抗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中,章世铿律师针对本诉原告的诉讼主张逐一抗辩。他指出案涉合伙项目未登记为合伙企业是本诉原告自身涉诉原因要求不登记其股东身份,并非委托人隐瞒;案涉两家关联公司是因工商审批问题另行注册,且本诉原告全程参与经营,不存在被隐瞒的情形;本诉原告所述被殴打、委托人挪用出资款与事实不符,合伙出资款已用于超市运营,超市亏损,本诉原告还拒绝补缴出资、提供劣质供货影响经营;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财产,本诉原告在未清算的情况下要求返还出资、双倍赔偿无法律依据。同时,章世铿律师就反诉部分向法院提交了合伙经营的亏损凭证、资金支出明细等证据,主张被反诉人应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章世铿律师就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专业质证意见,充分还原案件事实,反驳本诉原告的虚假陈述,同时强化反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各方均明确表示无需委托评估机构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案涉《合伙协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委托人及第三人时解除,本诉原告退出合伙;驳回本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均由本诉原告自行承担;驳回委托人的反诉请求,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法院认定,案涉《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合伙体已实际建立且本诉原告全程参与经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委托人挪用出资款、违反竞业条款,本诉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核心依据不足;同时,因双方均未提供合伙财产结余、损失状况及债权债务的结算依据,也未申请清算,故本诉原告要求返还出资、委托人要求被反诉人承担亏损的诉请均缺乏理据,双方可待清算后另行主张权利。章世铿律师的应诉抗辩意见得到法院充分采纳,成功驳回本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章世铿律师多年的执业经验在这起复杂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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