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云xxx民初xxx号案件中,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XX、云南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就土地一级开发合作产生纠纷。原告认为二被告未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等款项,遂诉至法院。被告一和被告二委托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汤思骑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抗辩。
当事人在类似合同纠纷中,常面临信息不对称、难以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等困境。就像在此案中,原告与被告对于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约定效力、诉讼时效等问题存在争议。汤思骑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被告进行了精准抗辩。
汤思骑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协助被告清晰阐述观点。被告一辩称案涉管理费、投资回报分配约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且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等;被告二辩称已履行协议义务,管理费和投资回报与其无关,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在证据质证环节,汤思骑律师帮助被告对各类证据进行梳理和说明。法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部分证据不予采证或按被告陈述处理。
汤思骑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始终紧扣法律要点。对于管理费约定,他依据《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说明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与公司资本无关,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被告一已实际取得该笔管理费,原告有权按约定分取。对于诉讼时效问题,他指出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起算。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项下管理费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诉前保全申请费的分担也有了明确结果。汤思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清晰的办案思路,为被告制定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切实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汤思骑律师从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他始终秉持“专业为基、解决问题为核”的执业理念,无论是在本案这样的土地开发合同纠纷中,还是在其他擅长的涉税、职务犯罪、教育、股权等领域,都能以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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