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科技公司面临被告某置业公司拖欠近百万元工程款和近二十万元履约保证金时,公司陷入了资金周转的困境,在法律程序上也显得孤立无援。公司虽有工程已完成的事实,但对于复杂的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他们缺乏专业的解读能力,不知道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此时,吴震律师介入了此案。吴震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要打赢这场官司,关键在于厘清合同逻辑,锁定付款条件。
吴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全面梳理了合同文本、工程验收记录、结算通知书、造价咨询报告、付款记录等证据。通过细致的分析,吴震律师厘清了工程履行、结算、付款的完整事实链条。在庭审前,吴震律师深入研究合同条款,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精准认定工程款及保证金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这一关键判断为后续的诉讼策略奠定了基础。
庭审中,被告提出工程未完成最终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被告有权顺延付款;部分款项属于质保金,尚未届付款期限,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等抗辩意见。吴震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针对这些抗辩意见逐一进行驳斥。他明确指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结算审核报告已出具,付款条件已成就。支付工程款系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这与吴震律师在过往类似案件中坚持区分主次合同义务的做法一致。在以往的工程欠款案件中,他也多次遇到被告以未开票为由拒付款项的情况,每次他都坚定地维护委托人的核心债权,强调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吴震律师还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确了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与计算方式。这使得委托人的逾期利益损失得到合法支持,最大程度挽回了经济损失。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吴震律师一直熟练运用相关司法解释,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最终,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吴震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工程施工并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第三方已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被告应按审核金额支付相应工程款。扣除质保金后,法院支持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六十余万元,并自结算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同时,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应退还原告全部履约保证金近二十万元。虽然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保证金利息的诉请,但整体上,吴震律师通过统筹工程款、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等多项诉请,在事实与法律框架内合理主张,帮助企业成功追回了大额工程欠款及保证金,充分展现了他处理商事合同、建设工程类纠纷的专业能力与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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