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合同纠纷中,不少当事人会遭遇合同款项难以收回、责任主体认定不清等问题。以一起砂石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原告为某施工企业承建的中学迁建工程项目供应砂石等建筑材料,结算后施工企业却未按约定付清剩余材料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在此情况下,原告委托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翁鹏威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送货回单、对账单、结算单及付款协议等。他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施工企业是否应当对案涉材料款承担付款责任,以及相关经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施工企业的表见代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施工企业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如主张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项目经手人签订付款协议系个人行为;称已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约定材料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无法确认砂石是否实际用于案涉工地。此外,本案经基层法院报请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后由相应法院审理,项目经手人、建设单位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翁鹏威律师独自代表原告参与庭审。
庭审中,翁鹏威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按约将砂石运送至施工企业承建的案涉工地,与工地管理人员完成对账、结算,且项目承包人以施工企业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同时,翁鹏威律师指出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承包协议约定属于内部管理事务,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施工企业无证据证明砂石未用于案涉工程,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项目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企业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法院判决施工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27514元,并赔偿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对项目经手人、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施工企业全额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翁鹏威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帮助原告解决了合同纠纷中的难题,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他的执业理念是坚信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温暖力量,在众多案件中都践行着这一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且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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