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满心欢喜地与被告A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本以为能在约定日期顺利入住新房,然而被告A却未按约交付房屋,逾期数月之久。原告A多次催告,被告A依旧无动于衷。此时,原告A手中仅有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面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不知如何维权,陷入了困境。
2024年7月,原告A慕名找到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的杨国鹏律师。杨国鹏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拥有14年法律实务经验,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尤其擅长处理合同事务等民商领域案件,在处理这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杨律师了解情况后,意识到关键在于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A的违约事实以及准确核算违约金数额。
距离诉讼时效届满还剩20天。
第1天,杨国鹏律师与原告A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迅速开始梳理案件材料,确定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交付相关证明等作为主要证据的策略。
第2天,杨律师安排助理前往房产管理部门调取该商品房的相关备案信息,以进一步佐证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3天,杨律师与原告A沟通,详细询问房屋逾期交付后的具体情况,整理出相关的聊天记录和催告函等材料。
第4天,杨律师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逾期交房天数,精准核算违约金数额,明确不同逾期阶段的计算标准。
第5天,杨律师将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撰写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6-10天,等待法院受理案件期间,杨律师持续关注案件进展,与法院保持沟通。
第11天,法院通知开庭时间,杨律师得知被告A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第12-15天,杨律师再次审查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准备在庭审中充分履行举证义务。
第16天,开庭当日,杨律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向法院详细阐述案件事实,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交付相关证明等证据,充分证明被告A逾期交房的违约事实及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第17-19天,等待法院判决期间,杨律师向原告A解释诉讼流程和可能的结果,安抚其情绪。
第20天,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A未按约交房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对原告主张的合理违约金数额予以支持;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律师费实际产生且合同未作约定,对律师费诉请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限期向原告A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虽然此次诉讼成功为购房者追回了逾期交房违约金,但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律师费实际产生且合同未作约定,律师费诉请未得到支持。杨国鹏律师告知原告A,如果后续有新的证据证明律师费的实际支出,可另行起诉主张。这一安排为原告A保留了进一步维权的路径。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