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当事人是被告人丁XX和被害人高X、汪X夫妇。2017年12月10日,丁XX通过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与高X、汪X夫妇签订了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他们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双方约定总房款为人民币XXX元,丁XX于2017年12月10日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元,12月11日支付人民币395000元,2017年12月29日前付清余款人民币900000元。然而,丁XX在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后,谎称自办银行贷款,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之后却未向银行申请贷款,而是把房产多次抵押给他人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等,最后在未支付合同余款的情况下逃匿。此外,2017年间,丁XX为方便办理有关事宜,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随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丁XX提起公诉,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本案主要有以下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丁XX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查明,丁XX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部分款项后将房产过户,之后未办理贷款,而是将房产抵押借款并逃匿。原告主张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未提出有效抗辩。法院最终认定,丁XX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她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合同获取房产,并且将房产用于个人债务,逃避支付余款,其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丁XX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2017年间丁XX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原告主张丁XX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未提出异议。法院最终认定,丁XX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因为伪造公司印章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丁XX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大额交易时,要对交易对方的信用和经济状况进行充分了解,避免陷入类似的诈骗陷阱。签订合同后,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密切关注对方的履约情况。如果发现对方有异常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红线,伪造公司印章等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中,法院对丁XX的合同诈骗和伪造公司印章行为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既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的施亚军律师。施亚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硕士学位,执业至今已逾多年,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四川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正是这些知识储备和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能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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