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林先生的侄子林某与彭女士也是夫妻。2017年12月26日,林先生与原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东山县的一套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由于林先生的妻子陈女士对购房事宜有异议,不同意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林先生便与林某协商,将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林某与彭女士名下。林某还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林先生夫妇为实际产权人,他们仅为名义业主,并承诺无条件配合过户。
然而,当林先生夫妇决定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时,彭女士却拒绝配合,林某虽同意但因妻子反对无法履行。无奈之下,林先生夫妇委托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林某夫妇辩称房屋是他们与林先生共同出资购买,林先生出资85万元,他们已返还林先生购房款,房屋产权确认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已办理抵押贷款,他们才是真实产权人。第三人信用社也表示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与被告的约定不能约束他们。
刘汉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系统梳理了关键证据链,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证明林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林某出具的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林先生夫妇为实际产权人;陈女士与林某的通话录音,林某承认房屋是林先生全款购买且愿意配合过户;林先生夫妇持有房屋钥匙及原始产权证原件,而林某夫妇是通过挂失补办新证办理抵押,这不符合真实产权人的做法。
面对林某夫妇“共同出资85万元”“已返还购房款”的抗辩,刘律师逐笔分析转账记录,指出其陈述矛盾、款项与购房款不一致、转账时间零碎等问题,无法证明是用于支付本案购房款。在庭审中,刘律师还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强调若房屋已转让给林某夫妇,原始产权证和钥匙不应仍由林先生夫妇持有,林某夫妇也无需挂失补办新证,这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
同时,刘律师考虑到房屋已被抵押给信用社的情况,在诉讼策略上先行确认物权归属,为后续解决抵押问题预留法律空间。起诉之初,他还及时申请对房屋进行诉讼保全,防止林某夫妇转移或处分房产。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刘律师提供的证据链,认定林某夫妇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判决确认房屋归林先生夫妇所有。虽然房屋已被抵押给第三人,但物权确认判决为后续解决抵押问题、要求林某夫妇涤除抵押权并配合过户奠定了基础。
对于普通人而言,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在这类纠纷背后,往往容易忽略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和证据的收集。首先需要签订详细的借名买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保留好出资证明、产权确认文件等关键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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