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称自己于2023年3月4日到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班,约定月工资5000元。4月2X日下班时遭遇交通事故,且她不负事故责任。但被申请人既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还拒绝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于是,XX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并补齐相应社会保险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2023年3月1日已与XX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3500元。XX于3月4日被委派到第三人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试用期未结束就因交通事故受伤,之后未再提供劳动,所以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补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管理范畴,XX仅提供2个月劳动,不能要求缴纳1年社保。
第三人则表示,XX与被申请人已建立明确劳动关系,应按合同执行,被申请人无需支付双倍劳动报酬。XX并非第三人员工,工作时间不符,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社保问题应参照被申请人合同和规章制度处理。
在仲裁过程中,XX提供了企业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书。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于欣律师作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庭审。
最终,仲裁委查明,2023年3月1日XX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月4日被派遣到第三人处工作,4月2X日遇交通事故后离开。2023年4月3日、5月4日被申请人向XX发放两笔工资合计XX55元。根据相关规定,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这个案例给大家提个醒: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遇到交通事故等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社保补缴问题要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
本案中,于欣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从容应对复杂的劳动争议问题。他毕业于新疆大学,后在西北政法大学深造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执业以来,他已承办逾400件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精准把握关键,找准争议焦点。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于欣律师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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