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多兵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自2017年执业至今,在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任职,执业证号为13304201810016926。他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尤其在债权债务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此次嘉兴XX公司与昆山市XX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就由他参与处理。
案件背景与困境
嘉兴XX公司与昆山市XX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法院作出的(XXXX)浙0XXX民初1XX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X月X日,嘉兴XX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包含价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等。执行立案后,法院于X月X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然而昆山市XX公司逾期未履行、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传票要求接受执行调查。
律师行动与观察
胡多兵律师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苏E×××××小型汽车并办理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扣押。同时,法院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关键细节与逻辑推导
胡多兵律师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不申报财产,这表明其存在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嫌疑。从现有调查情况看,除了那辆未实际扣押的汽车,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对案件走向的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嘉兴XX公司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异议。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终结本案(XXXX)浙0XXX执4XX号案本次执行程序。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案件结束,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还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胡多兵律师在整个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推进,为后续可能的执行工作做好了铺垫,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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