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水市秦州区的一个便民市场,原本平静的生活因一起故意伤害事件被打破。被害人王XX及其家人在市场经营扯面,与经营麻辣粉的被告人夏XX摊位相邻。20XX年XX月X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随后夏XX纠集闫XX持木棍砸毁王XX家摊位,导致王XX重伤、辛XX轻伤、王XX轻微伤。王XX一家不仅身体遭受痛苦,经济上也承受了巨大损失,他们迫切需要一位专业律师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此时,甘肃天水梁小龙律师走进了他们的生活。
梁小龙律师于2013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已有13年执业经验。他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自执业以来,始终坚守“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的执业理念,承办各类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他有着深入研究和丰富实践,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焦点。
接手此案后,梁小龙律师迅速开展工作。他仔细审查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包括现场的110接警记录单、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出警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病历材料、检查报告单,法医鉴定意见书等。凭借他严谨细致、逻辑清晰的办案风格,从这些繁杂的证据中梳理出关键信息,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梁小龙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原告争取合理的赔偿。对于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他逐一进行分析和论证。对于有票据证实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物品费等,他据理力争,确保这些费用得到法院支持;对于被毁损物品费,虽然原告未提交证据,但他考虑到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酌情支持的请求,最终法院酌情支持了500元。
梁小龙律师还根据原告的病情,合理确定护理期限、误工期限和营养期限。例如,对于王XX的护理期限酌情支持47天,误工期限支持100天,营养期限支持47天;对于辛XX的护理期限支持18天,误工期限支持100天,营养期限支持18天;对于王XX的护理期限支持4天,误工期限支持11天,营养期限支持4天。并按照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的农业行业人均日工资105.48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按照每天20元计算营养费,使原告的赔偿请求更加合理合法。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夏XX、闫XX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辛XX、王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物品费、被损毁物品费,共计57552.92元。梁小龙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努力,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成功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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