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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二审成功维持原判,为当事人多争取赔偿与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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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3 · 1977人看过
刑事赔偿专业律师 刘苗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220202022116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7347487177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刘苗律师: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专业专任教师,兼株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兼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兼检察院听证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治理及日常法律顾问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尤其是对疑难复杂案件有独特的视角与分析能力。在执业过程中,本着“案件无大小,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办案原则,勤勉尽责,潜心钻研,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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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合同纠纷两起二审案件中,难点分别是保险公司“责任比例缩减”抗辩和上诉人否认房屋在拆迁范围及协议受胁迫。律师通过论证保险先行赔付原则、构建证据链等动作,成功维持原判,为当事人多争取赔偿与补偿款。
两案二审成功维持原判,为当事人多争取赔偿与补偿款

在两起二审案件中,刘苗律师展现出了与众不同的处理路径,最终均成功维持原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二审法院维持了商业险全额赔偿的判决,这一结果看似平常,实则背后有着复杂的法律博弈。案件中,朱X因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摩托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郑X负次要责任,但摩托车驾驶人逃逸无法追索。阳X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仅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还对非医保用药和护理费标准提出异议。

面对保险公司的“责任比例缩减”抗辩,刘苗律师指出,虽然郑X负次要责任,但肇事逃逸的摩托车驾驶人无法确定,若仅按30%赔偿则受害人大部分损失无法弥补。要做出这样精准的判断,需要对保险法和相关案例有深入的研究。刘苗律师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自2020年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他进一步论证,一审法院判令商业险全额赔偿剩余损失,是基于保护受害人权益和保险先行赔付原则的合理裁判,符合《民法典》及保险法相关规定。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该观点,为当事人多争取了约30%的赔偿款。

对于非医保用药问题,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不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刘苗律师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因举证不能,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7904.87元的非医保用药费用获得法院全额支持。而在护理费方面,刘苗律师提供了护工出具的收费证明、收据及当地护工市场行情资料,证明180元/天的标准处于合理范围,且一审法院已按90天计算,并无不当。

另一起合同纠纷案同样充满挑战。易X与易XX系兄弟关系,因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产生纠纷。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分割协议》合法有效,易XX应按协议支付款项。易XX不服上诉,主张其个人68平方米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协议系受胁迫签订。

刘苗律师系统梳理了从委托书到两次分割协议的完整文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对68平方米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及补偿款分割方案已达成多次、连续、一致的意思表示。他指出,易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两次协议中均签字确认,且已实际领取全部补偿款,其事后否认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违反禁止反言原则,亦无证据支持。同时,针对易XX主张协议系受胁迫签订,刘苗律师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易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被上诉人一方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两起案件结束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但案件所带来的影响远不止于此。在交通事故案中,为同类逃逸事故案件积累了裁判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中,对同类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拘束力起到了正面示范作用。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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