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XX区,一起团购还迁房被开发商抵押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王XX作为某村村民,所在村委会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王XX通过村委会分配取得一套房屋的购房资格,村委会交付了按手印、村委会盖章的《认购协议》,虽无开发商盖章,但开发商于2015年将房屋交付王XX,王XX入住至今。然而,2015年12月,开发商因给案外人某纸业集团提供贷款抵押担保,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431套房屋抵押给某银行天津XX。借款人未能还款,银行提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银行有权就抵押房屋优先受偿。
王XX得知情况后,于2019年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此时,张书雯律师介入了此案。张书雯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在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张书雯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最终生效判决认定王XX在银行抵押权设立之前已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其对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优于银行的抵押权,撤销了原判决中涉及涉案房屋部分的优先受偿权,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也随之被撤销。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开发商仍以村委会未结清购房款为由,拒绝配合王XX办理过户手续。
面对开发商的无理拒绝,张书雯律师没有退缩。她深入梳理房屋分配事实、入住凭证及生效裁判文书,清晰论证了王XX作为实际购房人的权利优先性。张书雯律师深知,要想让王XX顺利过户,必须从法律层面找到坚实的依据。她仔细研究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因素。
法院审理认为,王XX已合法取得涉案房屋购房资格,开发商已将房屋交付其使用多年,生效判决已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的权益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可以认定王XX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开发商以与村委会之间的购房款争议为由拒绝过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抗辩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王XX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
在这起案件中,张书雯律师在前期代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成功推翻已生效的抵押权优先判决,为后续过户扫清关键法律障碍。又在开发商拒绝配合时,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促使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过户请求,有效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产权。这充分体现了张书雯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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