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XX、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从2019年起就开始合伙,一起经营烘干厂以及农作物的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不过,他们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到了2025年1月,薛XX把冉某某告上了法庭,说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冉某某把玉米卖了却没分配货款,要求冉某某支付他应得的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
冉某某遇到这麻烦事儿后,找到了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丁婷律师有着丰富的法律经验,她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过7年,实习加执业从事法律相关行业已经12年了,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处理过百余件案件。
这案子的难点可不少。首先,薛XX仅提交了站台余货明细表,但这表只写了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没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和出货价,根本没法直接证明冉某某有支付义务。而且,结合另案询问笔录,这“挂账”其实是合伙内部的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是给冉某某的分红,并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其次,薛XX有滥用诉权的嫌疑。他曾以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的部分货物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货物归公司所有,结果败诉了。现在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包含那部分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都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说法矛盾。最后,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收支往来,却一直没进行合伙清算,也没终止合伙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伙财产分割得先清算,未经清算根本没法确认合伙是否有利润、利润多少以及分配比例,薛XX直接要求分割“合伙所得”,明显违反了合伙财产“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规则。
丁婷律师针对这些难点,制定了一套有效的抗辩策略。她先否定了薛XX举证的效力,指出证据不足以支撑他的诉讼请求。接着,主张薛XX滥用诉权,削弱他主张的可信度。最后,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说明薛XX径直主张财产分割不合法。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薛XX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他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薛XX自行负担。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几点。一是合伙做生意,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以后产生纠纷。二是合伙财产分割必须先进行清算,不能在未清算的情况下就直接要求分割。三是打官司要讲事实、讲证据,不能滥用诉权,否则不仅得不到支持,还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案例由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提供,她有着12年法律相关行业经验,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和刑事辩护等案件,总能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为当事人制定最优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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