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嘉兴XX公司收到法院判决书,虽赢得与昆山市XX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官司,但对方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嘉兴XX公司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与通知
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的胡多兵律师接手此案。胡多兵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800件,尤其擅长合同买卖案件。法院于2018年X月X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包括价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等。X月X日,法院向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然而该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传票要求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
查控财产无果
执行过程中,胡多兵协助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昆山市XX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仅发现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苏E×××××小型汽车一辆,法院办理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扣押。法院还委托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作事项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终结本次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申报财产,法院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法院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XX公司,该公司表示没有异议。最终,依照相关规定,法院裁定终结本案(20XX)浙04XX执4XX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胡多兵律师执业至今在债权债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次案件虽暂时未能执行到款项,但它为当事人积极推动执行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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