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承揽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福建省XX公司与福州XX公司的这场承揽合同纠纷,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双方各执一词,而被告委托的福州律师苏湖城在这场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苏湖城自2008年开始执业,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同时担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案件背景
20XX年X月XX日,原告福建省XX公司与被告福州XX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纸品包装袋等产品,被告支付货款,还明确了货款结算方式、期限及滞纳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产品,但被告未支付货款26440.7元,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双方主张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滞纳金,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被告则辩称原告提供的“好馨缘包装袋”不符合约定要求,属不合格产品,不构成违约并有权拒付货款,还要求原告赔偿因产品不合格导致的损失,同时同意在原告对不合格产品返工重做并扣除25%损耗率及返还三套版辊的情况下支付扣除损耗率后的货款。
证据交锋
原告提交了合同书、送货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明资料,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法院确认了这些证据的效力。被告提交了不合格与合格产品对比照片、退货通知书、QQ聊天记录等资料,但原告对部分资料真实性有异议,且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资料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律师策略
被告委托的苏湖城律师在案件中积极为被告辩护。他提出原告产品不合格的观点,试图以此证明被告不构成违约。然而,由于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产品不合格,也未申请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这一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同时,对于被告提出的产品返工重做、扣除损耗率及返还版辊等意见,经法院释明后被告明确表示不提出反诉,法院未予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于违约金,法院认为合同约定标准过高,参照相关规定酌定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相应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这场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展现了苏湖城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应对策略,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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