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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泥浆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合同风险防控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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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2 · 1921人看过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陈宇翔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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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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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为名下货船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内河船舶一切保险及附加险。保险期间货船发生事故致自身及热电蒸汽管、支撑墩受损,原告索赔。被告以管道支撑墩不属于“航标”且应适用免赔率为由,仅愿承担少量理赔。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在限额内全额赔付204750元。
绍兴泥浆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合同风险防控显成效

在浙江宁波的法律界,有一位名叫陈宇翔的律师,他在法律领域已摸爬滚打6年,是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此前还曾担任警官。他深耕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等多个领域,尤其在合同风险防控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这次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就充分展现了他在这方面的专业能力。

案件背景

原告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为名下一艘货船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内河船舶一切保险及附加险。然而,在保险期间内,货船在航行时遭遇意外,螺旋桨被地笼缠绕,导致主机失去动力,船舶失控后碰撞了热电蒸汽管支撑墩,造成了船舶自身损坏以及热电蒸汽管、支撑墩受损的局面。原告为此支出了高达27万余元的修理费及工程款

争议焦点

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被告却提出了异议。被告辩称管道支撑墩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航标”,不在承保范围内,并且认为应适用20%的免赔率,所以仅同意对船舶自身损失扣除免赔率后的6840元承担理赔责任。这一争议使得案件陷入了僵局。

律师代理逻辑

陈宇翔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深入研究了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他认为,案涉支撑墩被标有助航标志,具有航标的基本功能,从广义理解应属于“航标”。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对“航标”应作通常理解,不能仅以技术性定义限制投保人权益。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陈宇翔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事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且原告的损失已超过附加碰撞、触碰责任险的保险限额204750元,故判决被告应在该限额内全额赔付,不再评判免赔率问题。最终,被告需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04750元。

在这起案件中,陈宇翔律师把风险写进条款,用合同守住了当事人的权益,让合作有章可循,充分体现了他在合同风险防控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深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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