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李鉴春律师代理。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经验。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是法学学士。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同时他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从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可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拿去归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于约定工程。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用在别处。
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展开了一系列辩护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调取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梳理出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完整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了事情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
律师重点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他虽没把部分设备用在约定工地,但一直在搞工程经营,设备都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没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他撤离时没清点告知,也没虚构身份、逃避联系,更像是民事履约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律师还明确刑民边界,认为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该上升为刑事犯罪。
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还附上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对他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
1.重视证据收集:在涉及合同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合同、往来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能帮助还原事情真相,在纠纷处理中起到关键作用。
2.区分刑民界限:遇到合同履行问题,要先判断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犯罪。如果只是一般的合同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可能更合适。
3.明确主观意图:在法律认定中,主观意图很重要。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使行为存在不当,也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结语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面对法律纠纷时,要理性应对,准确把握法律界限。只要有合理的事实和证据,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李鉴春律师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律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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