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劳动纠纷,贾某与公司的较量
本案由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刘振宇律师代理。刘振宇律师2019年正式执业,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他始终恪守“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劳动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贾某在河南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X年,岗位是财务部会计。20XX年XX月XX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某办公物品搬离,双方产生矛盾,贾某也未领取该月工资。之后贾某发现,公司在她工作期间,欠缴了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20XX年X月X日,贾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欠薪、经济补偿以及补缴社保费用。
公司辩称已支付工资,贾某是因不接受调岗主动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且社保补缴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为贾某主动辞职,不支持其欠薪和经济补偿的请求,社保补缴也不予处理。贾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合同事务,刘某劳动关系的认定
刘振宇律师还分享了这样一个真实案例。刘某高中毕业后到郑州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工作,约定工资按小时计算。工作期间,刘某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之后刘某请求确认与公司自入职起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称与刘某是暑假短期劳务关系,不存在订立长期劳动关系的意愿,且不对刘某进行考勤管理。仲裁委根据相关规定,认为刘某是在校生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驳回其请求。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自刘某入职起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明确截止日期。二审法院纠正,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入职日至刘某到某职业学院报到日。
法律干货
1.工资计算要准确:劳动者计算工资时要依据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不能简单按平均工资计算,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主动辞职需谨慎:若非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主动辞职一般难以获得经济补偿。所以遇到问题要先与公司协商,保留好相关证据。
3.劳动关系认定有标准: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从主体资格、劳动管理、劳动报酬等方面综合考量,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一般不视为就业。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劳动纠纷和合同事务中,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劳动者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不要慌张,积极寻求专业帮助。刘振宇律师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在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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