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股东责任穿透保障债权人权益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天成律师是该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有独到专业优势。
近期,卢某遇到了大麻烦。他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本以为能顺利拿到钱,可在强制执行时,却发现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眼看就要打水漂。
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判决执行框架。他深入梳理该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吴律师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让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一策略效果显著。在法律规定和充分证据面前,被告方意识到难以推卸责任。案件还没开庭,某公司与股东张某就主动提出和解,全额归还了拖欠卢某的本金,高效解决了纠纷。
案例二:认缴即担责:一份身份信息背后的股东责任
还是吴天成律师代理的案件。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称他们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庭审中,肖某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想否认自己的股东资格和出资责任。
吴律师没有被签字笔迹争议迷惑,而是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个关键。肖某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遗失”前一直有效。根据法律,股东资格认定综合考虑多重因素,身份证有效使用能佐证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我国实行认缴制,股东认缴出资是严肃法律承诺,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干货
1.关注股东出资情况:债权人遇到公司无财产执行时,要查看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通过法律途径让未出资股东承担责任。
2.重视身份信息使用:股东参与公司登记时,要妥善保管个人证件,认缴出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逃避责任。
3.善用法律武器:遇到法律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这两起案例告诉我们,在法律纠纷中,只要善用法律规则,就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股东,都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吴天成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帮助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他执业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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