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700件,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劳动争议一案,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张XX在工地上从脚手架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要求四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但被告互相推诿。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和各被告角色,最终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在审理中,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原告对其他被告的相关请求。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同样是刘欢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告蔡XX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公开审理。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被告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付款计划。之后被告仅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了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认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个人若只是带班,无实际承包权,一般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工资追讨: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凭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资明细、工作证明等。
3.工伤认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先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遇到劳动纠纷不要慌,法律会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要多了解法律知识,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刘欢律师执业多年,在劳动争议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所在的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大家有需要可以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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