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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案:驾车冲撞是否算持械?二审判决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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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30 · 2003人看过
导读:最近,有朋友咨询聚众斗殴案件中一些情节的认定问题。其实在实际的司法审判里,这类案件的判定存在不少争议点。就像下面要讲的这个真实案例,关于持械的认定、主犯的判定以及量刑等方面,都有很多值得探讨和学习的地方。

案例讲解

本案由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刘振宇律师代理。刘振宇律师2019年正式执业,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系专业科班出身,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他始终恪守“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专注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四大核心领域,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50件,实务经验丰富。

河南省兰考县曾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李X因与杜X(杨X之妻)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被张X发现后告知杨X,杨X与李X在电话中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凌晨时分,杨X一方与李X一方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进而肢体冲突。期间,李X驾车突然加速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一审中,李X被兰考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李X不服上诉,称驾车是为接走李X而非撞人,且杨X先挑事,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畸重。

二审中,刘振宇律师仔细分析证据。通过侦查阶段李X的供述、现场监控视频、多名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证据,发现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驾车冲撞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冲撞事发突然,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共同犯罪故意。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刘振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撤销一审判决,重新量刑。

法律干货

1.持械认定要谨慎:在聚众斗殴案件中,是否持械不能仅凭表面现象判断,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

2.自首很重要: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所以,犯错后不要逃避,主动承担责任才是正确选择。

3.积极认罪态度:当庭自愿认罪,法院会考虑从宽处理,这对量刑有积极影响。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的判定是严谨的,每一个情节都需要依据充分的证据来认定。遇到法律问题,要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的裁决。刘振宇律师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在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他会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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