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天成律师是该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及企业法律顾问领域有着独到的专业优势。
在这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然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
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他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吴律师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一法律策略效果显著。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难以推卸责任。案件还没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就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法律干货
1.关注股东出资情况:债权人在面对公司无财产执行的情况时,要留意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可能是实现债权的关键。
2.善用法律途径:可以通过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穿透”公司独立人格,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索。
3.重视证据收集: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公司资本结构、股东出资记录等,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支持。
结语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即使面对执行难的困境,债权人也并非束手无策。只要善用法律武器,精准识别潜在的法律救济途径,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天成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帮助卢某成功解决了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吴天成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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