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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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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6305人看过
导读:立案标准:贪污罪:金额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相关规定有哪些?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会针对个别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一些资金的专项发放;或者是在某个省市发生自燃灾害后,国家进行拨款补助,由于此类资金的数额巨大,就会让很多的工作人员产生非分之想,妄图通过一些手段,将相关款项占为己有,我国对此有严格监管和处罚制度,那么,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其在公共支出中所占比例较大。笔者通过对近几年来本院办理的专项资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统计,发现该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涉及罪名较为集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凸显。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专项资金类职务犯罪案件所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上,由于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由特定的部门和特定的人员经办,在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受补贴对象之间又缺乏严密正规的联系,所以管理上往往存在漏洞,为个人将专项资金据为己有提供了便利,从而造成此类案件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集中凸显。

(二)发案领域多,社会危害严重。专项资金职务犯罪涉及到了畜牧水产系统、农业系统、中小企业系统、民政系统、林业系统等领域,专项资金职务犯罪直接侵害政府的补贴政策和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仅会造成国家资产的流失,更为严重的是容易导致上级决策机构对社情、农情、企情的误判,对惠民强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诸多不利影响,甚至还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

二、立案标准

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以上就是“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相关规定有哪些?”的具体回答以及立案标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苍蝇老虎一起打”一直是我国反腐坚持不变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占为己有更是不利于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所以,已经查处,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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