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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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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17727人看过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罪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职务犯罪当中,滥用职权罪可以说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犯罪,当然这还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但也是要先做出了认定之后,才能确定针对构成此罪。而我国也对此罪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那么滥用职权罪法律规定有怎样的内容呢?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滥用职权罪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二、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

(一)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滥用职权罪与工作失误是两种不性质的行为,应从主观、客观方面区分。

1、客观上的差别

关键看是否超越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如果没有违反职责规定,是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的,即使发生了较大损失的结果,也属于客观上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2、主观上的区别

滥用职权的行为人违反了职责规定,其主观上应该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该结果的发生持肯定或放任的态度;如果行为人是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发生了没有预见的事故,则为工作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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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其它规定有“滥用权利”条款的关系

《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27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都规定了“滥用”行为,这些条款与滥用职权罪是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

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适用,如果行为人有上述条款规定的行为的,应该定相应的罪,不能定为滥用职权罪。

其实主要是在《刑法》中进行规定的,并且还是在量刑方面的。实际在对滥用职权罪做出认定的时候,需要注意区分与工作失误之间的界限,而通常滥用职权行为只有在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时候,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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