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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中锁定公司主体难?律师多招破解获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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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9 · 1204人看过
导读:本案难点在于原告坚称被告系法定代表人个人雇佣以规避责任。陈步青律师通过系统梳理证据,从多方面论证被告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庭审中有力反驳原告,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双倍工资赔偿。
工伤案中锁定公司主体难?律师多招破解获双倍赔偿

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时,往往面临诸多维权难题。陈步青律师作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已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此次他接手的XX工伤案件,就充分展现了他在解决此类实务难题上的专业能力。

明确核心问题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面对的是“公司法代表人个人用工还是公司用工”的争议案件。原告公司坚称被告系法定代表人曹X个人雇佣,若此主张成立,被告将无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维权陷入困境。陈步青律师深知本案核心在于证明被告与原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非与法定代表人个人的雇佣关系

系统梳理证据

陈步青律师首先系统梳理了全部证据,包括曹X通过微信向被告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被告被拉入“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记录、被告日常接受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曹X为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被告的工作内容与原告经营范围的重合情况等。这些证据为后续的法律论证提供了坚实基础。

庭审有力论证

在庭审中,针对原告的“个人雇佣”抗辩,陈步青律师展开有力法律论证。他指出,曹X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受,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曹X曾向被告明示其用工系个人行为;被告被拉入“某物流交流群”,说明已被纳入公司管理体系;被告从事的货车驾驶工作属于原告业务组成部分;工资由曹X发放、工作由曹X安排,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从属性。同时,他一连串的追问让原告的抗辩苍白无力。

案件圆满结果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工伤待遇奠定了坚实基础。这充分体现了陈步青律师在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案件中解决实务难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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