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办理了数千起各类型案件,尤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现任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权益法律事务部主任,同时还兼任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此次他代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充分体现了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操作逻辑。
案件背景
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与两被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两被告按协议约定足额履行了赔偿义务。然而,原告却以相关理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调解协议书,并要求两被告另行赔偿其人身损害损失183547.3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翁鹏威律师作为其中一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诉讼活动。
庭审辩论
庭审中,原告提出撤销调解协议并要求被告另行赔偿的诉讼主张。翁鹏威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了核心代理意见。他指出,案涉调解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签订,具有合法的法律约束力。而且调解协议签订前,原告已完成司法鉴定,对自身伤情等情况有明确认知,且在调解过程中委托了专业代理人协助处理赔偿事宜,不存在认知偏差或被误导的情形。此外,他代理的被告仅为案涉业务的介绍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等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身份关系,案涉事故发生时该被告并未在场,原告作业所用工具亦为自行准备,被告对事故发生无任何因果关系,即便法院认定调解协议解除,该被告也无需承担赔偿义务。同时,另一被告也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已履行完毕,原告主张显失公平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翁鹏威律师与同所律师共同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调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两被告已按约足额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主张撤销协议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充分采纳,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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