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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鸭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助原告获货款及利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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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9 · 1770人看过
导读:张琪律师2017年起执业于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服务江苏省镇江市。他有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学位,累计办案超1000件,还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此次他代理鸭苗买卖合同纠纷,在被告未到庭情况下,凭借证据助原告获法院支持。
江苏镇江鸭苗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助原告获货款及利息判决

律师背景与专长

张琪律师,执业于江苏省丹阳市的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开始执业。他拥有法学本科、管理学本科的双学士学位,是双证律师、合伙人律师。从业多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执行、保险拒赔等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同时还担任镇江地区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鸭苗买卖合同纠纷案情

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鸭苗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吴XX委托张琪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为余XX。原被告存在鸭苗买卖业务往来,双方约定原告投放鸭苗给被告饲养,出栏后由原告回收。20XX年X-X月,原告分三批向被告出售鸭苗,合计价款62500元,但被告未支付该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

办案过程

20XX年X月,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张琪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而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在庭审中,原告举证欠条及庭审陈述证实了供货及欠款事实,法院结合这些证据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余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2500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LPR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2614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理由是原被告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被告未到庭并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判。这一案件体现了张琪律师在处理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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